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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发诈骗短信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1-09-26 10:49:12 来源:合肥在线 作者:【
关键词:诈骗短信 增值电信
 
群发短信也会犯罪?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生活中,短信群发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众所周知,而当消费者凭借一己之力无以确保自己的信息安全时,监管法规和监管手段的修订、升级就该被提上日程。

  群发短信也会犯罪?相信很多人都不了解。生活中,短信群发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众所周知,而当消费者凭借一己之力无以确保自己的信息安全时,监管法规和监管手段的修订、升级就该被提上日程。据媒体报道,全国首例追究无证群发短信者刑事责任的案件近日宣判。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等4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群发短信首次被公诉”追踪

  周某、邵某等4人因未获许可经营短信群发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北京市首例非法群发短信被控非法经营罪。西城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周某、邵某等4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

  据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指控,4人均没有取得许可经营群发短信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向某的经营额34万余元,周某与邵某的经营数额20万余元,徐某的经营数额30万余元。

  在庭审中,四川人向某交代说,自己是马甸邮币卡市场里卖手机充值卡的商户,可生意不好,他才开始经营群发短信业务。“我不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向某说,他买了20多台群发短信设备,在家里连接到多台电脑上,就能按照客户需求群发短信了。向某承认说,自2009年5月至2010年初,他先后为其他3名被告人群发短信,每条短信收费3分多,经营额总计34万余元。

  周某与邵某是亲戚关系,两人都是“80”后。周某交代说,他成立了两家广告公司,主要是做楼盘广告业务,邵某在公司打工。按照周某的说法,他的广告公司与多家知名房地产企业有合作关系。从2008年底,他的公司开始为客户做群发短信业务,公司里有10多台群发短信设备,房产开发商向他的公司提供了短信内容和号段,广告主要是对一手房楼盘的宣传。“我的机器用不了后,我买手机卡认识了向某,请向某代为群发短信。”周某说,他对外承揽群发短信业务,经营额20万余元。

  徐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职员。徐某说,他在该公司负责群发短信业务,该公司与网络公司有合作,为网络公司向会员群发短信。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4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法院均不予采纳。

  说法

  个人涉案5万元可追刑责

  负责该案的法官宣判后表示,此案在定罪上非常谨慎。由于群发短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未获许可经营的,是违法行为。非法经营罪中有一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条款,认定比较宽泛,4人非法经营数额都有二三十万元,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法官表示,非法经营罪对追究个人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是5万元。数额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的,也应受到行政处罚。

  群发诈骗短信 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条手机短信可能骗走几十万元,一个假冒银行网站可能将储户的上百万元席卷而空。近年来,全国电信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作案手法不断翻新,十分猖獗,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这类犯罪的受众非常多,危害性特别大。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份的公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有10多亿元。

  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法官王芳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短信群发方式进行商业信息发布系增值电信业务,依据我国《电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同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广告短信的增值电信业务,客观上侵害了国家对电信增值业务的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本案中,4名被告人在没有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群发短

  信的增值电信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群发诈骗短信 可构成诈骗罪

  “群发诈骗短信的行为,应以诈骗的共犯定罪。”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刘忠告诉记者,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他说,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况,最高法、最高检专门出台了《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1年4月8日起施行,重点打击电信诈骗,对定罪量刑的标准、犯罪情节的认定,特别是对电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活动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多部门合力打击 克服监管困难

  记者在网上搜索发现,网上群发短信广告十分泛滥。很多代理群发短信的广告,称价格2至5分一条不等。不少商家号称可以进行手机空号过滤,到达率98%以上。而这些代理商是否拥有资质,其网站页面并无任何相关信息显示。

  “目前社会上不少公司群发短信,很多都属于无资质的群发短信行为。而且很多群发短信方都未在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备案,不仅电信部门很难监管,工商等部门也存在监管难题。”王芳认为,由于犯罪手段复杂,电信部门遇到了电信监管方面的困难。公安部门存在地域、成本等方面的执法困难。只有各相关职能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才能进一步整治垃圾短信行为。同时,对手机用户可以安装手机防火墙、过滤器来进行防范。另外,手机实名制对根治短信群发肯定也会有一些作用。虽然现在还没有长久的治理措施,但是在逐渐治理的过程中会找到一些更好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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