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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技术在铁路运输领域的应用探讨
2013-04-02 09:07:44 来源:中国行业研究网 作者:【
关键词:物联网
 
物联网技术在我国铁路运输的应用最早要追溯到2001年远望谷公司为铁道部“ATIS”(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工程项目开发的 XC型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该系统可实时、准确无误地采集机车、车辆运行状态数据,如机车车次、车号、状态、位置、去向和到发时间等信息,实时追踪机车车辆。

  物联网技术在我国铁路运输的应用最早要追溯到2001年远望谷公司为铁道部“ATIS”(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工程项目开发的 XC型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该系统可实时、准确无误地采集机车、车辆运行状态数据,如机车车次、车号、状态、位置、去向和到发时间等信息,实时追踪机车车辆。该系统的投入使用,不仅实现了对列车车次、车号的自动识别、实时跟踪和故障车辆的准确预报、动态管理等主要功能,大大提高了车辆利用水平和运输组织效率,同时也为我国铁路探索更加科学化、现代化、智能化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为物联网技术在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普遍应用奠定了良好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步伐的加快,对铁路信息化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铁路通信信息网络也正朝着数据化、宽带化、移动化和多媒体化的方向发展,各方面的条件已经基本满足了物联网在铁路运输领域的推广和应用。其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尤为值得关注和期待。

  客票防伪与识别

  如果铁路客票采用RFID电子客票,其电子芯片的内部数据是加密的,只有特定的读写器可以读出数据,这将是对造假者以沉重打击。同时车站及车上的检票人员只需通过便携式的识读器对车票上的RFID电子标签进行读取,并与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就可以辨别车票的真伪,大大加快了旅客进出站的速度,为方便车站组织旅客乘降提供了便利。

  站车信息共享

  目前铁路在站车信息共享方面还很不成熟,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旅客列车资源浪费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如果利用RFID技术的网络信息共享性,可以及时将车站的预留客票发售情况反馈给车上,同时将车上的补票情况反馈给车站,就可以清楚的知道有哪些车站的预留车票是没有发售完的,从而方便车上的旅客及时补票。此外,通过该系统中乘坐人员的信息与车站售出车票信息对比,还可以查看是否有用假票乘坐列车的现象。

  集装箱追踪管理与监控

  集装箱运输是铁路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是提高铁路服务质量非常有效的运输方式,蕴藏着巨大的增长空间,具备很强的发展优势。目前国际上集装箱的管理基本都是使用箱号图像识别,即通过摄像头识别集装箱表面的印刷箱号,通过图像处理形成数字箱号采集到计算机中,这种方法识别率较低,而且受天气及集装箱破损的影响较大。如果将RFID技术应用到铁路集装箱,开发出信息化集装箱,不仅能够随时观测到集装箱在运输途中的状态,防止货物丢失和损坏,也能大大提高铁路集装箱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仓库管理

  在铁路的货运仓库管理方面,RFID也可充分发挥其电子标签穿透性、惟一性的特点,借助嵌在商品内发出的无线电波的标签所记录的商品序号、日期等各项目的信息,让工作人员利用三维数字地图提供的高程、地形、地貌等地理信息并结合无线规划软件,进行无线网络覆盖和频率的仿真规划,在移动通信行业中已普遍采用,目前这一设计手段也应用于铁路GSM-R 系统的工程设计中。对于新建铁路,由于GSM-R系统的无线规划是在铁路建设的初期展开的,而铁路建设全部完工后会形成新的地形地貌,其数字地图的制作与公众移动通信用数字地图的制作有所差异,加之GSM-R系统是以链状覆盖为主,因此需要特别制作铁路GSM-R系统专用的数字地图。

  虽然物联网的概念刚刚走热,很多关键技术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其发展势头却非常迅猛。国家也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发力攻克了大量关键技术,相信你也会发现我国铁路运输领域够感受到的物联网带来深刻的变化。

  “互联网首例反垄断纠纷”昨日一审判决

  昨日,广东高院对“互联网首例反垄断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腾讯公司不构成垄断。至此,在“3Q大战”引发的三场诉讼中,360已输两场(最后一场尚未判决)。

  有专家评价说,该案将对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完善、商业模式的调整都起到推动作用,对今后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都将起到参照和借鉴作用。文记者薛松

  互联网首例反垄断纠纷的四个焦点:

  1.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2.被告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

  3.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4.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奇虎360“三战两败”

  1.腾讯告360不正当竞争。腾讯在2010年11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处360败诉;上诉后北京二中院维持原判。

  2.昨日宣判的反垄断案;

  3.腾讯告360“扣扣保镖”不正当竞争,并索赔1.25亿元,案件仍在广东高院审理中。

  昨日看到了该案近5万字、80页的裁判文书。被告腾讯获胜的原因在于集中火力主攻“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这一点最终获得高院支持,360其他三项指控也就没有意义了。广东高院一审判定,即时通讯与微博等构成强竞争和替代关系,而且这是一个全球性市场,充分竞争,因而腾讯在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

  庭后,该案审判长张学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在该案中,如果QQ开始收费的话,用户一定会转而选择免费的“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微博”,或者转而选择“只提供单一视频服务的即时通讯”。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对该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法律限制多、举证难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称,奇虎360这次可谓“完败”。据悉,除了败诉外,奇虎360还被判承担79.6万元全部诉讼费用。本案中,360提出了1.5亿元的天价索赔。

  对于腾讯采取“二选一”的行为,张学军指出,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完全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紧急启动命令奇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法律行为,而不应当鲁莽、非法行事。让用户“二选一”的做法不符合民法上的自力救济,不合法合理。

  赵占领认为,360上诉的可能性非常大。基于目前反垄断立法的现状,以及本案中360遇到的诸多法律限制和举证困难,即使上诉,赵占领认为终审认定的结果改变的可能性也非常小。

  但他分析,一审法院的判决在一些细节的认定上不恰当,说服力不足,甚至可能存在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改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比如,一审法院把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这个明显不合适。

  他认为,总体而言,该案的判决在法律上没有太大瑕疵。而且,该案对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司法实践做出积极探索,对于今后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借鉴作用很大。

  反思:或促进互联网

  商业模式的调整

  在即时通讯、安全以及电商领域,类似“3Q大战”这种借机炒作、傍大款的“大战式”营销比比皆是,成为浮躁的互联网的一道独特风景,也引发业界反思。如互联网专家于国富所说,360创造的“大战式营销”成为一种一本万利的“好生意”从而很可能会受到创业公司的重视和模仿。长此以往,中国互联网将会变得口水不断、“热闹”非凡!

  原因一是没有规则。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不清晰,许多仍然处于野蛮生长的态势,在监管的真空地带游走。二是违法成本低。就算是诉诸官司,在官司失败后,区区几十万元的赔偿额度与因此取得的巨大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相比,简直不值得一提,法院每次判决赔偿额度都不足以震慑侵权。据相关媒体报道,360过去输掉的八场诉讼,判赔额最多的不过40万元,最少的仅区区5000元。

  有专家认为,活跃的互联网需要“鲶鱼效应”,市场应该欢迎新的竞争者加入。但前提是,竞争者和创新者应该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其创新和竞争也应该有一定的度,否则,不仅不能活跃原有的市场竞争秩序,反而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严重混乱,最后受伤的还是消费者。

  赵占领认为,本案作为即时通讯领域反垄断第一案,对互联网竞争秩序的完善、商业模式的调整都起到推动作用,在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市场份额的认定、市场进入艰难程度的判断以及互联网反垄断案件中的正当性判定等方面,对今后的互联网反垄断案件都将起到参照和借鉴作用。

  税务总局信息显示,刚刚通过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将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网络发票推行在即,再次引发人们关于电商征税的讨论。税务专家指出,网络发票即基于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本身只是开具形式的变化,并非针对电商。电商是否征税,什么时候征税,如何征税,仍需广泛的讨论和深入的调研。
  
  网络发票系技术升级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信息显示,《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已经于2013年1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网络发票是指基于税务机关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开具过程中要通过网络系统,但最终仍然是纸质的。在此次推广之前,网络发票已经在多地试点。比如从2009年起,浙江省就开始推行网络发票。浙江省国税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目前已有40余万在线用户,实现了所有通用机打发票在线开具。
  
  施正文说,发票是征税的重要依据,“以票控税”是我国主要的计税手段。使用传统的手工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跟踪发票信息,在商业行为和发票核对之间存在时滞。此次推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网络发票应在线开具,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这就使开票过程与税务机关的数据收集同步,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有效地汇集纳税人出具的信息,更好地实现“以票控税”。
  
  网络发票不等于“网店开发票”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国家是否将对电商征税的争议也不断发酵。
  
  一些人担心,“网络发票就是对网络交易进行发票管理,是对电商进行征税的重要前兆”,也有人认为,“网络发票相关办法的施行,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向互联网商家索取购物发票”。更多人则担心,网店“免税”时代将终结,网购也可能随之涨价。
  
  而记者采访发现,网络发票事实上与电商征税并不等同。
  
  网络发票只是开票过程的变化,是技术层面的,并不是针对网店的发票。未来各种实体店也都将使用网络发票。
  
  天津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告诉,“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发票实际上就是指我们日常看到的机打发票。而网商开具的发票,只是网络发票一个很小的组成部分。”
  
  天津市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发票的法律地位,为网络发票在全国的推广奠定基矗“虽然早已实施,但建立统一的标准很重要,便于规范纳税行为。”
  
  淘宝网商户、亿超眼镜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对网商有影响,但影响不在税收环节。“过去我们开发票很麻烦,特别是在降价促销的时候,一天可能需要几千张发票,既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从税务部门一次性拿到这么多的发票也有难度。如果网络发票能够推广普及,我们就可以通过联网系统,直接打印发票,工作将更加便捷。”
  
  电商征税仍需广泛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网络发票与电商征税无关,但条例中提出,“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的相关规定,或许为电商征税留了“活口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国务院参事刘桓指出,我国的电子商务日益壮大,未来如果推广对电商征税,单纯依靠传统的纸质发票有很多弊端,必然需要“网络税务局”和电子发票与之对接,这也是税收技术发展的大势所趋。
  
  据研究机构艾瑞咨询的统计,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到了8.1万亿,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到1.3万亿元。事实上,像京东商城等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一直都在缴税。但淘宝网上的一些小网店,尚未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而征税争议也普遍集中在淘宝小网店上。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莫岱青认为,从规范行业的大方向上看,对网店、尤其是小网店征税是有必要的,否则对于大规模的企业以及线下卖家而言,并不公平;同时,对个人网店征税,也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但对电商征税不能完全照搬实体店的税收模式,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税率优惠,以保证个人网店的健康发展。
  
  施正文表示,从长远来看,市场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类交易主体、各种交易形式的税负公平。未来电商肯定会征税,但什么时候征税,如何征税,仍然需要广泛的讨论和扎实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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