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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共监控纳入制度“监控”之下
2016-11-30 11:23:34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
关键词:公共监控
 
让人生活在一个监控无所不在的“楚门的世界”,只是不得已的手段,让人由此感受到更多公共安全的增益与获得感才是最终目的,两者在现实中不能被本末倒置。

  让人生活在一个监控无所不在的“楚门的世界”,只是不得已的手段,让人由此感受到更多公共安全的增益与获得感才是最终目的,两者在现实中不能被本末倒置

  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公共监控的无所不在,几乎已经成为现实。然而谁来监控公共监控,在相当长时间内,都处于不确定的模糊状态。虽说不少地方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但囿于标准的混乱、制度层级的不足,其现实效力非常有限。于此而言,此次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意见稿》,是一次必要的公共管理的制度补位。

  确保公共监控不“失控”,从管理上看,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首先是,监控安装上的规范。当前公共监控的安装主体众多,既有公共部门,也有私人,在哪装、怎么装,都缺乏足够清晰的制度界限。《意见稿》明确,公共监控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并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这其实就是为公共监控在安装上确立标准、划定禁区。因此,在规定生效后,各监管部门有必要就监控的安装是否“达标”进行排查。

  厘清监控安装的合理边界与规范,只是维护监控安全的第一道阀门。更为重要的是,公共监控记录信息的后续管理,必须确保制度化、规范化。《意见稿》指出,对于获取的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泄露。但除此之外,或还有必要进一步突出“谁监控谁负责”的责任原则,即一旦监控视频泄露并伤及他者的权益,监控的主体责任方就应该首先负责。如此既能确保真正让监控方对监控的安全负起责来,也能够有效化解权益受损者维权难的困境。

  当然,因公共监控安装不当或信息泄露带来的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还并非公共监控问题的全部。另外突出的一点,还体现在监控信息存在“人为操作”的空间。比如公共事件中,关键性的监控视频信息丢失或空白的现象屡有发生,不仅使得人们对于监控记录的客观性与实用性存有疑虑,也往往损害公共部门的公信力。《意见稿》要求,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至少要留存30日,并不得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可算是对此一社会现象的针对性回应。但执行上如何确保规定的效力与权威,仍待观察。

  《意见稿》就公共监控的安装、管理规范以及责任进行了厘清,是好事。但也要避免带来刺激公共监控泛化的倾向,传递出公共监控越多越好的错误认知。公共监控的正式称谓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顾名思义,其安装的目的应是为了确保公共安全,在设置上就要充分考虑到合理性与必要性,而非越多越好。对此,《意见稿》或还有必要加入“非必要不设立”的原则。

  某种程度上,承受公共监控带来的风险,只是社会为了公共安全而支付的必要代价。换言之,让人生活在一个监控无所不在的“楚门的世界”,只是不得已的手段,让人由此感受到更多公共安全的增益与获得感才是最终目的,两者在现实中不能被本末倒置。而要实现此目的,将公共监控纳入制度的“监控”之下,仍只是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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