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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公司“私权力”挑战竞争规则
2014-10-17 15:42:31 来源:论坛 作者:【
关键词:私权力 网络安全 竞争政策 云计算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为了追求优质内容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因网络转载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越发常见;而另一方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而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逐渐增多。
  近年来,互联网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一方面,为了追求优质内容所蕴含的巨大价值,因网络转载而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越发常见;而另一方面,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时有发生,而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也逐渐增多。
  10月12日,“第五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其中的“互联网法律问题研究”分会场,结合社会热点,探讨新时代互联网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秩序的建构问题。
  网络转载摘编不应“法不责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丛立先认为,当下网络转载的现象,已经造成了“法不责众”的后果。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这种普遍性违法将导致著作权人的基本利益都无法保障。他认为,应将法定许可制度从当前仅适用报刊领域扩展到新媒体,从而解决海量授权的问题。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方面,能够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促进媒体进步,最终从根本上从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今认为,随着移动互联网及其他商业模式的创新,内容整合平台的二次创作、网络转载,已经成为作品传播的重要形式和公众获取资讯的重要方式。网络转载已经成为侵权纠纷的高发区,几乎所有的网络侵犯案件,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以及网络造谣事件,网络转载都在其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在未来的法律规范中调整这其中的问题,值得思考。
  网络安全服务具有“私权力”
  国家行政学院博士后周辉在会场上提出,当下的网络安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权力”。
  周辉认为,安全服务与一般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同,虽然安全服务也是私主体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但其处于更深的层级、具有更强的用户黏性、在某种意义上会代替用户进行选择,对用户以及用户所使用的其他软件也会产生影响。
  周辉解释:“私主体之间在传统意义上应该是抽象的、平等的关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技术资源、平台资源和信息资源不对称的情况更加明显,由于这种不对称,造成了某些私主体可以影响作为其服务对象的另一类私主体。”因而他认为,网络安全服务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支配性影响”,因而其拥有一定的“私权力”。
  “这种‘私权力’会影响到互联网秩序的构建,应当受到合法性的追问,探讨其可能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借鉴公权力的合法化机制,在规范‘私权力’同时发挥它的积极作用,避免网络安全服务提供者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周辉表示。
  针对周辉所提出的“私权力”观点,张今认为,大型互联网企业承担某些网络治理的职责,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这些具有“私权力”的互联网企业的出现,会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则提出挑战,比如面对这些主体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竞争关系等的时候,将更加复杂。
  平台竞争的实质是用户争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中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红霞就产业融合视域下平台竞争规制与用户权益保护机制作了主题发言。
  王红霞表示,由于产业的融合与信息化,目前出现了很多传统的市场竞争中并不常见的问题,如跨业竞争和补贴消费的现象十分突出。新的竞争模式和交易模式出现之后,当下的竞争法研究也应适应变革,尝试从“平台竞争”的视角下去探讨新型网络环境中的竞争问题。
  王红霞说:“一般认为平台是通过某种吸附式的服务来引导或促成双方或多方的交易或交互,并通过有效的价格结构从中获利;特别是在双边市场中,平台被认为是双边用户的媒介。”
  但王红霞认为,仅仅停留在这样的解释上,不足以揭示平台竞争的实质。她的观点是,可以把平台视为对市场某种意义上或者某种功能上的替代;平台竞争实际上是对用户的争夺,而非仅仅是某些交易机会的争夺。这样也就能够解释跨业竞争与补贴消费,最终都是为了争夺更多的用户。
  竞争政策要适应互联网特点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崔书锋的发言,围绕互联网产业的特点以及竞争政策的适用而展开。
  在崔书锋看来,当前互联网具有六大特点:快速迭代、自由竞争、规则缺失、惩戒不足、规模效应、未来难料。
  在这样的背景下,崔书锋认为,竞争政策在互联网产业中的适用,有一些值得注意之处:要让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及时的制止和有力的惩戒;考虑对于排他和拒绝交易的类似行为的规制;考虑捆绑搭售在行业中的合理性;为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壮大提供空间;在当下平台开放的时代,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实现互联网产业的共赢和发展。
  崔书锋还认为,规模效应的特点决定了互联网行业必然会出现市场规模很大的企业;但快速迭代的特点又决定了这个行业很难存在长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此,要充分考虑互联网行业特点,慎言垄断——今天的巨头可能明天就会衰落,反垄断法只有在市场不能解决问题时才“出场”,并且应当立足行业发展前景的角度,谨慎处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表示,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唯一能够超越欧盟与其他国家、跟美国齐头并进的行业。互联网产业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丰富了生活,而且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我们需要考虑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
  面对互联网行业激烈的竞争,黄勇认为,现行的相关规范和管制如果适用不当,将阻碍互联网产业的发展。他相信,充分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行业发展,一定会大过管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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