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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解读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构建
2020-05-27 21:59:58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关键词:网络安全
 
当前,在国际多变复杂的环境下,我们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政治经济安全的政治高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当前,在国际多变复杂的环境下,我们一定要从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政治经济安全的政治高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快建立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极端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

  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战略部署。我们必须从网络生态体系治理的角度出发,坚持系统性谋划、综合性治理、体系化推进,逐步建立起涵盖领导管理、正能量传播、内容管控、社会协同、网络法治、技术治网等各方面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全方位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

  对于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可以从不同的维度和视角理解和解读,尤其是从法学、技术、话语权研究和社会符号学相结合的多角度来探讨依法治理、技术治理、话语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多元共治体系。

  法学视角

  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是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依法治网是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基础,是国家在网络空间行使主权的具体体现。依法治网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巨大优势,凝聚全社会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尤其是充分利用法治的手段,治理网络空间的突出问题。

  我国网络与信息法治领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集中体现了“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根本立法宗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网上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奠定了中国网络安全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基本框架,其意义影响深远。

  最近,有关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立法领域发生两件事情,更是网络安全保护和空间治理的重要事件:一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全国人代会审议,民法典把人格权单独成编,特别强化了对自然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已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立法项目,及时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个人隐私权和信息权保护的迫切需求。

  技术视角

  强化以技术的手段治理网络,健全技术治网体系,也是构建和完善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近几年,我国在构建全生命周期的可管、可控、可信的技术安全体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把网络技术有机融入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中,通过技术手段和措施,监测、防御、处置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

  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国家安全法明确,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

  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我们要深刻认识互联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建设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

  话语权视角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治理中的制度性话语权,构建广泛的利益共同体。制度性话语权是参与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力保障。自“制度性话语权”概念提出以来,其发展和适用具有广泛性和多维度的特点,已被适用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包括经济治理制度性话语权、网络安全规则制度性话语权和国际信息通信制度性话语权等。

  当前,国际法的制定也正在经历一个变革的时期,已经从调整外交、领土、条约、空间、环境等传统领域向AI、数字经济、网络空间等新兴领域拓展。因此,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观念上需要创新和强化,以更崇高的使命感和主动性助力国家获得更多维护国际规则的话语权。

  国际网络治理规则直接左右各国间的利益分配,且决定着一国在国际网络空间所扮演的角色。虽然当前我国信息通信和互联网产业发展速度惊人,但优势更多体现在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容量方面,技术研发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尤其体现在网络设施、技术、安全等方面。发达国家一直惯用标准和规则等手段,建立其“护城河”,中国必须在更高层面上参与相关国际网络治理规则的制定,以防未来受制于人。

  符号学视角

  网络空间作为符号系统,其互动性、快速性、共享性、全球性和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具有开放性和动态性、时间性、空间性以及社会性。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动态性蕴含了其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就空间性而言,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网络空间的界定上存在不同,需要对其进行解构以明确其含义;就时间性而言,是指网络空间可随着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变迁和变革而发生变化。这就为我们提供了理论框架,可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我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随着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变革而变化的过程,从共时的角度探讨不同治理主体(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公民)发挥的作用和不同国家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上的异同点。

  网络空间作为数字符号系统,还具有社会性。社会符号学关注的是在具体的社会语境中以不同方式互为关联的符号活动,强调符号意义建构过程中社会与文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及符号意义构建过程中各种主体所发挥的交互作用。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中,应该充分发挥各种主体的协同作用,治理主体包括各国政府、国际组织、行业团体、企业及网民等多元主体,治理的终极目标则不仅仅是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层、基础物理层和数字代码层等“器物”,还要通过综合治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符合各国人民利益的网络生态空间,让网络为人类造福。而这也正是中国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网信事业造福人民”及“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核心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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