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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放弃入股西数背后:中企在美投资遭审查最多
2016-03-02 19:52:12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关键词:紫光股份 投资增长
 
紫光股份2月23日晚间公告称,由于公司拟入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西部数据的交易需要履行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程序,根据相关约定及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此次交易。

  紫光股份2月23日晚间公告称,由于公司拟入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西部数据的交易需要履行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程序,根据相关约定及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此次交易。根据原方案,紫光股份全资子公司紫光联合拟以92.5美元/股价格认购西部数据新股4081.48万股,交易总金额37.75亿美元(约合240亿元人民币)。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助理部长兼外贸服务局局长安仁·库马尔(ArunKumar)2月28日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提出,中国企业之所以成为美财政部下属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的首要目标,是因为近年来中国赴美投资整体数量增多。

  库马尔在回答关于对CFIUS审查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时言语谨慎,再三表示美国欢迎中国对美投资且美对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可以看到,去年(CFIUS审查)的中国企业投资案有24件,英国为21件。”

  CFIUS不是“找中国的茬”?

  库马尔所援引的数据来源于专门关注中美间投资和并购行为的美国荣鼎咨询公司(RhodiumGroup,下称“荣鼎”)近日撰写的最新报告。

  该报告提出,目前CFIUS对华投资审查的增长并不意味着美国对中国投资加强了审查,而主要是因为中国在美投资增多,实际上,大部分中国投资都将轻松通过CFIUS审查。

  美国财政部于当地时间19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援引了其下属的CFIUS向国会递交的年度报告。

  CFIUS的审查通常是保密的,数据滞后一年公布。本次公布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CFIUS共审查了147笔交易,这大大高于2013年的97笔。其中24笔属中国对美投资,紧随其后的是针对英国(21笔)、加拿大(15笔)以及日本(10笔)对美投资的审查。

  在2012~2014年期间,CFIUS共对358笔交易进行了审查,其中中国成为被审查数量最大的国家,该期间共审查了68笔来自中国的收购申请,其次是英国(45笔)、加拿大(40笔)、日本(37笔)以及法国(21笔)。

  库马尔表示,他同意荣鼎报告所指出的中国上升为CFIUS的首要目标是由于中国收购案增多导致的结论,而且,中国收购案的增长速度远快于CFIUS对中国收购案件的审查增速。

  库马尔认为,中国对美投资增长迅猛,而且中国企业向在美企业的研发活动投入了大量资金,“因此我们对于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及其对美国经济的贡献非常欢迎。”

  与此同时,荣鼎在上述报告中还指出,CFIUS对中国收购行为审查增多,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中国的投资和收购行为越来越侧重于先进的科技资产,譬如中资企业在半导体行业的并购行为。

  过去12个月中,中国企业已经成功收购了两家美国半导体企业,而且正式或非正式地接触了许多其他的美国公司,或者有意购买,或者有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了解CFIUS历史的人会知道,CFIUS一定会对此类案件进行审查。实际上CFIUS的建立就缘于1987年富士通试图收购仙童半导体公司,巧合的是,正是这家公司刚刚拒绝了中国买家的要约,原因是担心美国监管当局将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阻止该交易。

  库马尔表示:“美国是一个开放型经济体,从里根到奥巴马都做出了上述承诺,对于国内外投资者一视同仁,证据就是,中国在美投资一直在迅猛增长。”

  在2015年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创下历史新高的基础上,今年1月份,中国对美投资15.6亿美元,是去年同期的3.9倍,同时正在开展的并购项目金额也超过百亿美元,如海尔股份公司54亿美元收购通用电气家电业务、大连万达集团35亿美元收购好莱坞传奇影业等。

  中国商务部也预计,2016年中国企业对美投资将继续保持迅猛的增长势头。

  就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继续磋商

  与此同时,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库马尔谨慎地表示:“美国政府还在同参议院和私人企业领域就此事进行磋商。”并拒绝对时间表做出评价。

  中国商务部此前表示,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相关条款,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将失去多边法律依据,各成员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替代国”做法。

  目前欧盟委员会已指出,他们有法律义务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且欧盟委员会的律师团此前也指出,如最终走到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欧盟几乎毫无胜算。

  其关键点在于,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至关重要的一句是:“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

  然而,欧盟的法律专家均指出,在签署该协议时,欧盟并没有在国内法中对市场经济标准有定义,且时至今日,欧盟也没有。中国可以以欧盟在中国入世前没有关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为由,要求欧盟全部放弃《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a)款的权利要求。

  而之所以出现国内法的提法,是因为这本身是中美谈判队伍之间的双边谈判结果。需要注意的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在“市场经济地位”方面是有长期国内法存在的。

  此前在2月中期的一场发布会上,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JorgWuttke)则将此局势形容为,如果最终走到WTO上诉机构,美国表示也会奉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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